政策法规
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将设资格“高门槛”
2010-10-29 08:44  点击:987

    继9月份国家发改革委、环保部和工信部联合公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之后,为进一步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工作,防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环境,环保部近日起草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处理《目录》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得处理资格。换言之,国家将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集中处理制度,并针对处理企业资格设定较高门槛。

    该办法规定,处理企业除了满足依法成立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法人资格的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才能获得处理资格。其一是处理企业要具备与其申请处理能力相适应的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车间和场地、贮存场地、拆解处理设备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等;其二,处理企业必须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以及运输车辆、搬运设备、压缩打包设备、专用容器及中央监控设备、计量设备、环境监测分析仪器仪表、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设备等;其三,处理企业应具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包括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完善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其四,处理企业应该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除此,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保障人体健康的要求。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申请处理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可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处理一类或多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申请,并提交申请文件及相应证明材料。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及相应证明材料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组织相关专家依据许可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经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对拟授予处理资格的申请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另外,许可机关对公众意见较大的申请企业,应当组织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许可机关认为必要时,应当对公众意见进行核实。申请企业具备许可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授予处理资格,颁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处理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办法规定处理资格有效期为3年。处理资格有效期届满,处理企业继续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应当于处理资格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该办法设置了严格的法律惩罚体制,除规定未取得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依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以外,还将对未重新申请处理资格,擅自增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类别的;未重新申请处理资格,擅自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处理设施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生产规模超出资格证书规定的设计处理能力的,不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未妥善利用或处置的处理企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审批该资格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回处理资格证书或宣告原处理资格证书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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