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厂家盗用商标
据法院介绍,2008年11月26日,在中山做生意的张洪向工商部门申请办厂,名为中山市某镇比亚迪电器制造厂,生产销售家用电器。同年12月9日,中山市某镇比亚迪电器制造厂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注册国际分类号11类“比亚迪biyadi”商标的申请,申请号为7104021号,第11类商品包括:电压力锅、电热水器、水箱等。张洪在其公司“www.zsbiyadi.com”网页上宣传中山市某镇比亚迪电器制造厂,并将其电热水器的型号命名为:“BYD-F1”、“BYD-F2”、“BYD-F6”、“BYD-F8”等,同时宣称:“比亚迪用造车的理念制造高科技的热水器”。
2009年6月开始,张洪以中山市某镇比亚迪电器制造厂的名义在网上宣传比亚迪牌热水器,并招揽销售代理引发热议。
比亚迪公司索赔百万元
因为网友质疑,2009年9月24日,比亚迪公司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了张洪。比亚迪公司认为,其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先后在第11类“蒸汽浴装置”上申请了“比亚迪”和“BYD”商标,并且为了宣传此商标,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张洪在未经原告的授权下,将“比亚迪”作为企业字号登记注册,生产及销售“比亚迪”、“比亚迪biyadi”牌电热水器,同时用原告的车型名称作为其热水器型号,侵犯了比亚迪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为此,比亚迪公司要求张洪立即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撤回第7104021号“比亚迪biyadi”商标的申请,并赔偿损失100万元及承担调查取证费5000元等。
法庭上,张洪辩称,比亚迪公司生产蒸汽浴装置,而他的公司被指控的商标使用在电热水器产品上,不能认为两者是相同或者类似的产品。中山市某镇比亚迪电器制造厂的成立合法,公司不构成侵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案件审理期间,张洪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中山市某镇比亚迪电器制造厂,并获得核准注销登记。
同时,张洪以中山市某镇比亚迪电器制造厂名义提出撤回申请号为7104021号的商标注册申请。
法院审理
判定侵权赔偿10万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张洪在经营中山市某镇比亚迪电器制造厂期间生产销售带有“比亚迪”、“BYD”商标的电热水器,与比亚迪公司注册商标“比亚迪”、“BYD”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相类似,侵犯了原告比亚迪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判决被告张洪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比亚迪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0元。该案目前已经生效。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朱永前说,法院受理该案后,根据原告比亚迪公司提出的申请,及时实施查封被告的财产和扣押被告使用有关标识的保全措施;对被告提出的质疑给予释明,致使被告在开庭前申请注销“比亚迪”字号的工商登记和撤回有关商标申请,停止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得到满足。为此,法院酌情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