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即将于明天正式实施,市旅游局昨天就市民关心的有关旅游热点问题,进行分析和解读,市民黄金周出游可以作个参考。价格:理性回归
“十一”旅游价格略有上升,不少市民都觉得是因《旅游法》而起。市旅游局相关负责人指出,“价格调整,一是假期旅游经济规律:国庆长假期间普遍价格要高于平时;二是价格上调是旅游市场正常理性回归本质。”
《旅游法》严禁旅行社“零负团费”经营,旅游团费的上升,是剔除旅行社行业各种潜规则、恢复规范经营模式的正常反映和理性回归。
购物:并非禁止
旅游法中关于“旅行社不得指定购物场所”,是指旅行社不能在合同约定范围外增加购物点。市旅游局指出,旅行社应游客要求安排具体购物场所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必须符合几个要求。
首先是,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其次,不得诱骗旅游者,也不得违背游客意愿安排这些活动并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原则上,不得在已签订的合同外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行社也必须充分满足旅游者的知情权,就具体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情况,包括具体的名称、地点、时长、购物场所或自费项目的主要内容,以及相关价格等情况,向旅游者做出真实、准确、详细的说明。
不得将旅游者是否同意相关安排作为签约条件,旅游者不同意的,不得拒绝签订合同或者增加团费,旅游者同意的,不得因此而减少团费。
出境:不能擅自脱团
不少旅行社提出,《旅游法》规定,旅游者在行程结束前可以解除合同,但在出境旅游中,通常要求“团进团出”。
《旅游法》规定,“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规定,“旅游团队出境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分团入境的,领队应当及时通知组团社,组团社应当立即向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者省级公安边防部门备案”。
39家旅游业相关单位
违反价格法被罚1800多万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9日宣布,今年以来,发展改革委会同海南、云南等地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了一批旅游购物店、旅游宾馆、旅行社缔结业内价格同盟,旅游购物店实施价格欺诈等典型案件,并已依法对查实的39家涉案旅游业相关单位进行了处罚,共计罚款1800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