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广告荐证者不得代言未使用过的产品或未体验过的服务。这是最受热议的一条,有网友调侃道:那张国立如何保证他不肾亏呢(张国立是九芝堂六味地黄丸的代言人)?
其实在即热式电热水器行业也是如此,即热式电热水器企业找形象代言人就必须保证,该代言人是自己产品的使用者,这无疑为即热式电热水器行业的代言人选择带来了一些局限。诸如,欧琳厨房的代言人,新晋名模父子——张亮与天天;说张亮下厨房还可行,但你要说一个十来岁的小孩子使用即热式电热水器类产品,未免过于牵强。
其二,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个人电子邮箱等发送广告。其实这条修订与《新消法》中“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规定如出一辙,主要是为了净化消费者的生活环境,不被“垃圾广告”、“垃圾信息”所充斥。
当下的许多即热式电热水器企业日益热衷于线下发传单、线上谈窗口的“强制性”广告措施,使得消费者烦不胜烦,其实这种广告措施未必能取得好的推广效果,甚至可能由于消费者的抵触心理,让其宣传效果适得其反。所以,这则措施从某种意义来说,也是为了将即热式电热水器企业的品牌宣传引入到正途上来,用更有内容的宣传连线企业与消费者,形成和谐的局面。
其三,广告宣传禁止带有“承诺回报或升值”的意味,尤其以房地产为主。另外,房地产的项目位置应该实事求是,不得借助与其他知名地标来炒作;而与中心地段的距离也应用实际距离表示,不得用模棱两可的“五分钟路程”、“拐个弯就到”等概念来形容。
这则条例以房地产为重点,其实也反应出了即热式电热水器行业存在的类似情况。诸如,前段时间异常红火的红木,被包括即热式电热水器在内的诸多家居企业炒到天价,“升值的即热式电热水器”、“用了几年成古董、价值再翻十倍”等口号,时常出现在消费者的耳边。诚然,红木的价值确实较高,但是一味的炒作,以及浮夸的“回报承诺”让红木市场的“泡沫”越来愈大,最终受害的不仅是消费者,也有行业本身。
其四,明确了界定构成虚假广告的4种具体情形:一是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是推销的商品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是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是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后的效果。
虚假广告的行为在即热式电热水器行业的宣传中也是屡见不鲜,“以劣质板材冒充高端板材的”、“在环保不合格时,坚持自己是绿色的”、“将各种莫须有的‘荣誉称号’冠于品牌之上的”,各种虚假信息让消费者眼花缭乱,稍有不慎就中了招。在此,广告法修订之后,如果消费者因受虚假宣传的影响而上当,蒙受损失的,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总结:世间万物,都是相生相克的,有真就有假,在即热式电热水器企业的品牌宣传上也是如此。许多即热式电热水器企业兢兢业业,一步一个脚印的向前发展,将真实的产品展示给消费者。而有些即热式电热水器企业则虚虚假假,通过旁门左道,将虚假的口号传播给消费者。后者能在短期内得到“实惠”,前者的发展却被备受影响。对此,《广告法》的修订,能很好地遏制行业中的不正当竞争,用强劲的法律手段惩治哪些“别有用心”的企业,还即热式电热水器行业一片清净。当然,这只是其中的一大利好政策,更和谐的发展环境,还需要众多即热式电热水器企业一起共同努力,以身作则,才能共赢发展。